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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决算工程造价超预期如何与业主协商结算工程款
发布时间:2014/5/29   来源:未知   发布人:信息编辑员   浏览次数:52
 
   

法律咨询:

  我公司于2004年承包一工程项目,合同初步签订工程价格为1000万,后来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追加工程款500万,并说明,最终价格如为1500万,让利20万;如果超过1500万,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中有这条)。工程完工后,我方决算价是1950万。2007年将合格的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同年8月份提交决算书给甲方,甲方至今没答复,也不结算工程款。请问是否可以按照我方决算书价格,追要工程款?

  律师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有约定,因为事先有了约定,才符合合同法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有了这样的约定就有了解决结算纠纷的原则。

  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你方虽提交了决算书给甲方,但甲方并没有答复,合同中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所以双方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结算意见,该工程至今双方未结算。

  工程虽未结算,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具备了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只是工程欠款的数额尚未确定。

  建议你方立即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提起诉讼时你方可依据自己制作的结算书提出诉讼请求。但是,由于业主会认为你单方出具的结算报告不具备真实性、客观性,业主会不同意你的结算价。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你方进一步提供证据,所以你方还要提出造价鉴定申请,否则,我认为法院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你方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的数额;以确认的工程款数额为基数计算欠款利息,依据上述规定的应付款时间作为起息日。利息可视为你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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