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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中院向六镇建议 全力推动荒地征地补偿
发布时间:2014/5/29   来源:未知   发布人:信息编辑员   浏览次数:44
 
   随着三亚市城市建设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征收农村土地成为新增建设用地、扩大城市规模的途径之一。但由于对土地征收中的荒地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至今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标准。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维护民生,全面、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市中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向我市六镇政府发出司法建议:
 
    一是做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宣传工作。根据规定,三亚市各镇辖区荒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有关荒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荒地征地补偿费应归村集体所有,开荒人仅有权主张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对被征收土地投入开荒和承包经营促进土壤改良的农民或经营者,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可向其支付一定比例的安置补助费。
 
    此外,村集体应将荒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村庄建设或发展公益事业,也可依照规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在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群中进行分配。
 
    二是做好荒地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监督监管工作。镇政府应充分发挥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作用,依法规范荒地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管理。
 
    荒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方案必须坚持民主公开,在保证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上,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批准,报镇政府备案。对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及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分配方案,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同时,村集体在荒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之前,应预留不低于分配款项5%的机动资金,作为后续分配预留款。镇政府农村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荒地征地补偿费的拨付、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截留、侵占、挪用、平调、挥霍荒地征地补偿费的,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认真、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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